为了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素质,特制定导师职责如下:
1、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2、导师应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努力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对研究生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给予帮助,促进其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导师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实际状况,进行有关入学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学校各项制度。
4、导师应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实验等有关培养环节,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培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
5、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要提出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研究生入学一年半后,导师应对其课程学习和论文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区别情况提出意见。
6、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好研究课题、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审查选题报告,并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7、导师应严格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
8、导师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毕业分配工作,帮助研究生处理好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的关系,服从国家的需要。
9、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院(系)批准离校两周以上六个月以内者,应把落实的指导办法报院(系)备案;离校六个月以上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10、导师应定期向院(系)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在负责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两个月内,导师应向院(系)提交培养工作小结,内容为:对研究生进行业务指导、思想教育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培养工作小结作为考核导师工作业绩的依据。教研组要将导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各院(系)要在每年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前对导师执行职责情况检查一次。学校一般两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
11、凡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在评定优秀教学成果奖、先进工作者等校、市、省、国家各级奖励方面优先推荐。对于获得市、省、国家级优秀奖励或连续两次获校内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导师,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研究生指导小组连续两次获校级先进集体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在学科建设方面将优先予以鼓励和支持。
12、对于导师违反导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散布极端个人主义,袒护、包庇研究生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导师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等,视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上述处理,经院(系)提出意见,研究生部汇总后报学校批准执行。